四.「京都議定書」
1997年,141個國家在日本京都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明文要求各簽署會員國在2008到2012年這一個年期中,要使各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回復到1990年的排放水準,相當於減低總平均的5.2%,即以1990年(第一次波灣戰爭的前一年)的排放量為基準線。議定書中管列的主要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以及六氟化硫。京都議定書可以視為UNFCCC公約的補充條款,同時因應不同交易國家、地區等因素明定了三種交易機制:排放權交易(ET)、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中,議定書在第12條定義清潔標準,第17條則寫了碳排放交易細則。
另外,京都議定書中規定參與國家數目要超過55%,簽署國家排放量也要超過55%,此議定書才有意義。1998年美國國會否決了政府的決議,美國只好退出KP,美國是附件1締約國,美國佔的量很大,所以KP差點就玩不下去了。2004年俄羅斯加入,彌補了美國佔的量。本來京都議定書在2000年就要正式實施了但是美國因為國會反對而退出此議定,美國的退出影響重大,其他各國都藉故拖延,等到2005年京都議定書才正式實施,同時提出CDM首則。
京都議定書簽署國家分成附件1國家(氣候變化公約)和非附件1國家(又稱附件B國家)。附件1國家包括許多已開發國家,約40個,亞洲只有日本,美洲只有加拿大,歐盟國家幾乎都有加入;非附件1國家為其他100多個簽署國。附件1國家廠商在非附件1國家投資,一個原因是可以取得配額,另一個是在非附件1國家減量成本較低,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聯合國有規範附件1國家廠商自己有責任一定至少要減到50%,不能用額外買賣的CDM量來抵銷本來就需要減排的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否則會被該國國家罰錢。
京都議定書第一時程(Phase1):2008-2012年;第二時程(Phase2):2012-2020年。其實在2008年京都議定書正式實行前歐盟國家就已經有嘗試進行交易,但是2007年底時的歐盟交易單位(AAU)全部歸零重來,一切從2008重新開始。同理2012年12/31又要歸零,但2008年峇里島會議決議把京都議定書第一期延長到2014年,意即原本Phase1只能在Phase1賣,現在改成在Phase1中買的CDM可以等到Phase2時再賣,也就是說在2020年之前都可以買賣。
在2007年發生兩件重要事件,一是索羅門群島抨擊美國政府,美國佔了全世界最多的碳排放量,卻不願意遵守京都議定書規範,美國代表只好表示會回國去向大家表達這些議題,並且很可能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正式表態。另一重大事件是澳洲正式簽訂加入京都議定書,澳洲人口一千七百萬,但是澳洲的工業不發達,畜牧業最發達,一頭牛會產生相當多甲烷,因此會對碳排放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UNFCCC於2007年11月建構完成訂定交易系統,即國際碳排放交易表(International Trading Log),會員國要提交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去年舉行CDM波恩會談,當時金融海嘯還不嚴重,今年上半年經濟變差,三四個月之內碳權價格去年約23歐元降到最低9,自己企業都顧不了了,乾脆先賣掉。2008年峇里島路線會議(Bali Road Map)中UNFCCC委由特設工作小組規畫下一期的相關細則,協商內容包括長期氣候合作協議和附件一國家如何達成減量目標。
今年底(2009)要在哥本哈根開第十五次會員國大會(COP15)簽訂 ,又稱京都議定書第二期,用以接續即將屆期的京都議定書。美國今年會列席參加,就算美國這次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但是應該會公開表態支持。很多議題會在今年拋出來,例如2013-2020年第三期京都議定書實施辦法和減量目標。目前德國和英國已經達到目標,將來有可能成為CDM交易中的碳權大賣家。中國則是最大的賣方。
簡言之,把CER拿來當成商品做交易,像是憑空對減少的廢氣賦予商業價值,因此必須要有主管機關(UNFCCC)訂定明文公約,且經過會員國簽署保證效力,才能夠保障CER是有價值的,否則會造成市場對其失去信心而崩盤。
五.「各種交易市場機制」
碳排放交易市場分為法治性市場(Regulated Market)和自願性市場(voluntary Market)。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交易機制,需求不同、價格也不同,京都議定書中明定有三個法治性市場,JI、ET、CDM。法制市場可以主動涉入自願性市場,但是自願性市場不能主動涉入法制市場。根據世界銀行統計,至2007年底,全球碳交易市場交易量將達到640億美元。
全球GHG碳市場結構示意圖:

(圖片來源:李堅明教授)

1.ET市場(Emission Trading,排放權交易)
交易單位:AAU(Assigned Amount Unit)
交易所:EEX(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核配的碳排放單位,是一種現貨核配權,可直接交易,只針對歐盟地區國家。各國政府根據廠商去年繳稅結果、廠商營運性質核配一定的量給各家企業,但是仍要向聯合國報備,本國廠商可以和國內廠商交易碳權,但廠商也可以賣回去給國家,但是不能和外國廠商交易。國家對國家可以交易。
2.JI市場(Joint Implement, 共同減量)
交易單位:ERU(Emission Reduction Unit)
JI是一種是跨國期貨,只有可以操作,本國廠商可以對國外廠商交易,主要是附件1國家和另一附件1國家之間的減排項目中履行義務並且獲得相對應的減排放量,以獲得自己國家應達的減排放目標,所有國家的總減排放量不會改變。
然而,台灣不是歐盟國家也不是附件1國家,因此比較不可能接觸到JI或ET。
3.CDM市場(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潔發展機制)
交易單位:CER(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DM是京都議定書下面唯一包含發展中國家的機制。CDM也是一種期貨,無論是國家、廠商、法人,只要是附件1國家,都可以在另一個非附件1國家進行交易項目,投資資金和技術進行CDM項目,使此附件1國家獲得經核證的CER以得到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減排目標。目前全球已有3000個CDM計畫付諸執行,預計至2012年底可以和發26億噸CERs。

自願性市場: VCS(Valentine carbon system)
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可以透過這種交易所與國際自願性市場做連結。代表性交易所有CCX(美國芝加哥交易市場)、澳洲溫室氣體友善計畫等。自願性市場雖然沒有在京都議定書的規範之下,但是基於國家或區域的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