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京都議定書與碳排放權交易(下)

四.「京都議定書」

1997年,141個國家在日本京都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明文要求各簽署會員國在2008到2012年這一個年期中,要使各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回復到1990年的排放水準,相當於減低總平均的5.2%,即以1990年(第一次波灣戰爭的前一年)的排放量為基準線。議定書中管列的主要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以及六氟化硫。京都議定書可以視為UNFCCC公約的補充條款,同時因應不同交易國家、地區等因素明定了三種交易機制:排放權交易(ET)、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中,議定書在第12條定義清潔標準,第17條則寫了碳排放交易細則。

另外,京都議定書中規定參與國家數目要超過55%,簽署國家排放量也要超過55%,此議定書才有意義。1998年美國國會否決了政府的決議,美國只好退出KP,美國是附件1締約國,美國佔的量很大,所以KP差點就玩不下去了。2004年俄羅斯加入,彌補了美國佔的量。本來京都議定書在2000年就要正式實施了但是美國因為國會反對而退出此議定,美國的退出影響重大,其他各國都藉故拖延,等到2005年京都議定書才正式實施,同時提出CDM首則。

京都議定書簽署國家分成附件1國家(氣候變化公約)和非附件1國家(又稱附件B國家)。附件1國家包括許多已開發國家,約40個,亞洲只有日本,美洲只有加拿大,歐盟國家幾乎都有加入;非附件1國家為其他100多個簽署國。附件1國家廠商在非附件1國家投資,一個原因是可以取得配額,另一個是在非附件1國家減量成本較低,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聯合國有規範附件1國家廠商自己有責任一定至少要減到50%,不能用額外買賣的CDM量來抵銷本來就需要減排的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否則會被該國國家罰錢。

京都議定書第一時程(Phase1):2008-2012年;第二時程(Phase2):2012-2020年。其實在2008年京都議定書正式實行前歐盟國家就已經有嘗試進行交易,但是2007年底時的歐盟交易單位(AAU)全部歸零重來,一切從2008重新開始。同理2012年12/31又要歸零,但2008年峇里島會議決議把京都議定書第一期延長到2014年,意即原本Phase1只能在Phase1賣,現在改成在Phase1中買的CDM可以等到Phase2時再賣,也就是說在2020年之前都可以買賣。

在2007年發生兩件重要事件,一是索羅門群島抨擊美國政府,美國佔了全世界最多的碳排放量,卻不願意遵守京都議定書規範,美國代表只好表示會回國去向大家表達這些議題,並且很可能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正式表態。另一重大事件是澳洲正式簽訂加入京都議定書,澳洲人口一千七百萬,但是澳洲的工業不發達,畜牧業最發達,一頭牛會產生相當多甲烷,因此會對碳排放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UNFCCC於2007年11月建構完成訂定交易系統,即國際碳排放交易表(International Trading Log),會員國要提交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去年舉行CDM波恩會談,當時金融海嘯還不嚴重,今年上半年經濟變差,三四個月之內碳權價格去年約23歐元降到最低9,自己企業都顧不了了,乾脆先賣掉。2008年峇里島路線會議(Bali Road Map)中UNFCCC委由特設工作小組規畫下一期的相關細則,協商內容包括長期氣候合作協議和附件一國家如何達成減量目標。

今年底(2009)要在哥本哈根開第十五次會員國大會(COP15)簽訂 ,又稱京都議定書第二期,用以接續即將屆期的京都議定書。美國今年會列席參加,就算美國這次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但是應該會公開表態支持。很多議題會在今年拋出來,例如2013-2020年第三期京都議定書實施辦法和減量目標。目前德國和英國已經達到目標,將來有可能成為CDM交易中的碳權大賣家。中國則是最大的賣方。

簡言之,把CER拿來當成商品做交易,像是憑空對減少的廢氣賦予商業價值,因此必須要有主管機關(UNFCCC)訂定明文公約,且經過會員國簽署保證效力,才能夠保障CER是有價值的,否則會造成市場對其失去信心而崩盤。

五.「各種交易市場機制」

碳排放交易市場分為法治性市場(Regulated Market)和自願性市場(voluntary Market)。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交易機制,需求不同、價格也不同,京都議定書中明定有三個法治性市場,JI、ET、CDM。法制市場可以主動涉入自願性市場,但是自願性市場不能主動涉入法制市場。根據世界銀行統計,至2007年底,全球碳交易市場交易量將達到640億美元。

全球GHG碳市場結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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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李堅明教授)

三種法制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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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台灣碳排放交易協會)

1.ET市場(Emission Trading,排放權交易)
交易單位:AAU(Assigned Amount Unit)
交易所:EEX(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核配的碳排放單位,是一種現貨核配權,可直接交易,只針對歐盟地區國家。各國政府根據廠商去年繳稅結果、廠商營運性質核配一定的量給各家企業,但是仍要向聯合國報備,本國廠商可以和國內廠商交易碳權,但廠商也可以賣回去給國家,但是不能和外國廠商交易。國家對國家可以交易。

2.JI市場(Joint Implement, 共同減量)
交易單位:ERU(Emission Reduction Unit)

JI是一種是跨國期貨,只有可以操作,本國廠商可以對國外廠商交易,主要是附件1國家和另一附件1國家之間的減排項目中履行義務並且獲得相對應的減排放量,以獲得自己國家應達的減排放目標,所有國家的總減排放量不會改變。

然而,台灣不是歐盟國家也不是附件1國家,因此比較不可能接觸到JI或ET。

3.CDM市場(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潔發展機制)
交易單位:CER(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DM是京都議定書下面唯一包含發展中國家的機制。CDM也是一種期貨,無論是國家、廠商、法人,只要是附件1國家,都可以在另一個非附件1國家進行交易項目,投資資金和技術進行CDM項目,使此附件1國家獲得經核證的CER以得到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減排目標。目前全球已有3000個CDM計畫付諸執行,預計至2012年底可以和發26億噸CERs。

世界各地的CDM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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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cdm.unfccc.int/Projects/MapApp/index.html)

自願性市場: VCS(Valentine carbon system)

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可以透過這種交易所與國際自願性市場做連結。代表性交易所有CCX(美國芝加哥交易市場)、澳洲溫室氣體友善計畫等。自願性市場雖然沒有在京都議定書的規範之下,但是基於國家或區域的倡

淺談京都議定書與碳排放交易機制(上)

 一.「IPCC與UNFCCC」

二.「碳排放交易的基本觀念」

三.「淺論碳權交易」

四.「京都議定書」

五.「各種交易市場機制」

六.「碳排放法制市場交易過程」

一.「IPCC與UNFCCC」 

1980年代聯合國發現暖化愈來愈嚴重,但是當時還不知道溫室氣體(GHG,Greenhouse Gas)問題為什麼這麼嚴重,並沒有明確的管制目標,所以聯合國在1988年先成立了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來研究地球暖化,幾年後報告出爐,確定了是溫室氣體的問體。溫室氣體排放量使溫室氣體濃度,進而使大氣溫度升高。所以我們必須要穩定溫室氣體的濃度,將汙染氣體排放量穩定在防止氣 候變危險的人為干擾水準。每個國家都有責任,但是每個國家的GDP(國民生產毛額)、人口、汙染程度都不一樣,所以承擔責任程度不同、要符合公平原則。

1992年聯合國召集189個國家簽署了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內容為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雖然無法避免暖化的事實,但是可以試圖使之延後發生。但是UNFCCC並沒有對會員國的義務,具體的義務規在後來的京都議定書才明定。1994年,UNFCCC開始實施,同時成立第一屆COP會議(Conferences for the Parties of UNFCCC),為公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討論規劃UNFCCC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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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交易基本觀念」

1. 最適汙染水準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 Harry Coase在1960年提出政府可以定義環境財產權,並且允許環境財產權在市場自由交易,如果沒有交易成本,經過買賣雙方的協商談判,可使社會獲得最適汙染水準,且這個水準和政府最初的汙染權分配無關。Coase的此一理論可說是碳排放交易概念的始祖之一。

2.成本有效

意即以最低成本為達到某特定環境狀態為目的。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可以靠課稅、政府補貼、排放交易等手段達到成本有效。

3.以交易降低社會總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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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Tietenberg.T ,1985)

藍線為廠商一的單位排放減量成本對削減量,縱軸為單位排放減量成本,橫軸正向為削減量;紅線為廠商二的單位排放減量成本對削減量,縱軸為單位排放減量成本,橫軸負向為削減量。

先考量政府明令指定每家廠商都必須視各廠商營運狀況將排放量減低至一定水平,即廠商一減低至削減量為7個單位、廠商二減低至削減量為8個單位。此時廠商一需要付出的成本為A區域面積大小,廠商二付出的成本為B、C、D三區域面積大小總和。如果任一廠商要減更多排放量,都必須付出更多成本,總體社會成本即A、B、C、D四個區域面積大小總和。

現在假設政府同意讓減排放量進入交易市場,且明定每單位減排放量的交易價格在縱軸上的P水平線上。廠商一發現當削減量為原本的7單位時,所需成本E距離P仍有cd這麼大的差距,有利可圖,廠商一會願意增加減排放量,持續增加至10個單位,此時邊際成本等於市場交易價格,達到效用最大,此時廠商一付出的成本為A+B;反之,廠商二發現當削減量為原本的8個單位時,所需成本G遠高於市場交易價格P,廠商二會降低減排放量至5個單位,此時此時邊際成本等於市場交易價格P,此時廠商二付出的成本為C區域面積。

如此一來兩家廠商都達到效用最大化,且此時的社會總體成本為A、B、C三區域面積的總合,低於開放交易之前的成本。

4. 基準線與計畫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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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定義出在自然發生常態下的排放量,做為基準線(Baseline);隨後訂定計畫減量(Credit)的目標線。上述這兩條線之間的差額即減低排放量(CER),此可得知這個減量計畫劇有額外性(Additionality),意即這個氣體減量計畫只有在非自然發生狀態之下才有可能達成。

三.「淺論碳權交易」

碳權交易一開始先是以類似以物易物的方式,從工廠內做交換。後來可能是工廠工廠之間做抵換,例如某家超出標準量的工廠去別家工廠幫忙做減量、種樹等等,沒用完的碳量可以存起來以後用。傳統上的做法是政府用命令的方式,業者必須自己去蒐集很多資訊來降低汙染,但效能標準無法有效降低。

如果改採用碳排放交易的方式,政府核配排放權給廠商,在十年到二十年的年期中要達到一定排放水準,讓產業界慢慢調適未來較嚴格的管理辦法,循序漸進。總之是希望用低成本把污染氣體降低,即具有成本有效性。有的廠商技術好、有廠商技術差。主管單位把各廠商的減量目標分配下去,各廠商明白自己的減排成本,可以自己決定是要去買還是賣碳權,也間接驅使市場上訂定出碳權價格。減排技術差、減碳成本高的人去購買碳權;減排技術好、減碳成本低的人來販賣碳權。如此一來可以降低主管單位的資訊成本負擔,可以誘使廠商積極創新技術,提高產業的競爭力、促進社會發展。